一、简述承诺的构成条件
简述承诺的构成条件如下:
1.作出承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特定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在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核心要件;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二、承诺失效的情况有哪些
承诺失效的情况如下:
1.承诺被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2.承诺延误或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该承诺无效,为新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承诺书能否认定为担保
承诺书能认定为担保,承诺书如果是属于担保承诺书的,是可以认定为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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