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56条是破坏选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破坏选举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哪些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与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为。破坏选举,是指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其中的国家机关不限于中央国家机关,而且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不成立本罪。破坏选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扰乱选举会场,强行宣布合法选举结果无效等;二是妨害选民与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如诱使或迫使选民违反自己的意志选举某人或不选举某人,阻碍他人充当被选举人;三是采取不正当方式影响选举结果。破坏选举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二、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二)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三)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四)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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