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价值赔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补助、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以及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需由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各地出具的补偿标准都是由行政机关公布的指导性文件,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房屋价值赔偿标准指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赔偿问题。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将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并请具备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对于以上几种情况,各地出具的补偿标准都是由行政机关公布的指导性文件,被征收人对于出具的补偿标准文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常情况下,在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六十日内必须提出。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拆迁政策等因素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补偿:拆迁户可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拆迁政策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通常以房屋评估价值为基准,根据市场行情、拆迁政策等因素进行评估。
2. 拆迁安置:拆迁户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回迁安置等方式。拆迁安置政策不同,安置方式也不同。
3. 停产停业损失:拆迁户因拆迁可能失去的停产停业损失,可得到相应补偿。
4. 搬迁及临时安置费: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
5. 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拆迁户在拆迁后可能面临的生活困难,可得到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
以上是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具体补偿标准需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和法规来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拆迁政策等因素而异,但通常包括房屋补偿、拆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费以及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具体补偿标准需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和法规来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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