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方式有哪些受贿罪的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23-08-05 22:03:55 3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是贿赂。也就是说,行为者在公务活动中积极向他人索取财产。二是受贿。也就是说,行为者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为他人寻求利益。谋取的利润可以是非法盈利,也可以是正当盈利。主动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更具社会危害性。

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有哪些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存在受贿行贿,那么将会按照《刑法》当中的受贿罪对此判处有期徒刑,当然了,前提必须是能够认定,确实是存在着受贿的故意。当然了,人民法院对于实质类型的案件在进行审理的时候,必然是需要根据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来证明是否存在这种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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