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话,那么要求参保人员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在发出接收函之后,原机构应该在十五天之内办理好,并向职工发出通知。
如何办理异地社保转移手续
办理转入地:
1、到目前参保单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工基本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联系函》需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章及参保单位章);
2、持函到原参保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换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然后将《转移单》、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台帐等资料交给目前参保单位;
3、参保单位持以上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办理转出地:
1、持转入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到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转移单》需由财务部门盖章确认;
2、将《转移单》交给转入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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