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加盖业务用章(信用证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下同),寄送通知行;
同时应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
信用证的用途
是基于进出口合同而产生的,但又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支付手段。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互相不信任的一种工具,相当于是开证银行在之中起到一个衔接和担保的作用,只要卖方提交了一些信用证规定的证明卖方按照要求已经发货了的单据,银行就要承诺付款(买方不必先付款,卖方也不太担心发了货而收不到款)。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五条,开立信用证可以采用信开和电开方式。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加盖业务用章;
(信用证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下同),寄送通知行,同时应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数据电文发送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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