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小孩需要哪些手续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2)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二、领养孩子到哪里登记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三、收养小孩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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