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现行《民法典》对此未做明确规定。
2、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
3、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权是否要公证
放弃继承权不是必须公证。放弃继承权最重要的是继承人放弃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某种协议或者承诺时,在未受到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放弃继承权一般不需要进行公证,只要签订书面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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