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阶段,商标权人可以在商标局作出初审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经过审查属实,商标局将驳回抢注人的注册申请。若已经抢注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在商标注册阶段,即商标抢注尚未完成,商标权人可以在商标局作出初审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经过审查属实,商标局将驳回抢注人的注册申请。若已经抢注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已 经 抢 注 成 功 的 商 标 , 如 何 寻 求 商 标 权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权归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局会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那么,如何寻求商标权呢?
首先,商标权人应尽快到商标局申请领取商标注册证,以便获得法律保护。此外,商标权人还应定期申请续展注册,以免丧失注册资格。
其次,商标权人应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其商标权,如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同时,商标权人还应定期对商标进行维护,确保其商标在市场上的持续有效使用。
另外,《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转让其商标,因此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转让来寻求更多的资金支持。
最后,商标权人还应定期关注商标市场的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总之,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权人应尽快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其商标权,以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
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权人应尽快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其商标权,包括到商标局申请领取商标注册证、定期申请续展注册、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定期对商标进行维护以及及时关注商标市场的动态。商标权人可以通过转让来寻求更多的资金支持,并应定期关注商标市场的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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