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可以起诉吗
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然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足以涵盖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之际有过失,而并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这一阶段。因此应独立构建一种民事责任来界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先合同责任。不论最终合同是否订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于订立过程中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均应承担先合同责任。
2、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损失称加害给付”,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得以义务不履行为由就请求承担责任,这种合同责任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是违约责任,但是又与违约责任有所不同。加害给付责任它是违约责任的一个特别的表现形式。
合同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因瑕疵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第四次审议稿第112条的内容是:第一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随附义务在我国的法律上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只要自己在协商上做好充分的说明,自己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处理,不过存在既定的标准,这就要求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学会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事情的处置,只要自己的方式的存在错误,那么权益就会遭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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