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注玻尿酸双眼失明,整容致人伤残构成什么罪
时间:2023-06-01 21:04:09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经过】

23岁的辽宁女孩小晴(化名)经人介绍到一处民房粘睫毛,随后接受对方推荐,注射1000余元的玻尿酸垫高额头。

不料,注射后10秒钟,小晴双眼剧痛,出现失明现象。

5月23日,铁岭警方向辽沈晚报记者证实,注射是在铁岭一小区内进行的,家属22日报案后,警方已介入调查。

目前经过治疗,小晴的眼睛有了一些光感,但医生表示她的右眼视力难保,而且需要进一步治疗,避免脑梗、颜面软组织坏损等一系列继发症。

【法律解读】

玻尿酸是管理级别最高的医疗器械

根据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医疗器械的分类,玻尿酸这种填充剂属于三类医疗器械,也就是级别最高的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因此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经营这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应具有当地药监部门审核批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即便是所谓的外国专家,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须经中国卫生部门审核并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才算合法行医。审核时外籍医生要提交所在国的医疗执业证书、医师证书和学历证明等资料,并通过中国的考试,每个许可证的有效期一年。

律师:微整形致严重后果适用非法行医罪

对于微整形致人伤残的案例,**同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姜*芳律师表示,如果后果较轻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如果后果严重,应参照《刑法》第336条的非法行医罪。”姜*芳律师表示,非法行医触犯刑法根据轻重分为三种,“造成一般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比如肢体残废,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小晴面临失明的可能,姜*芳律师表示应归于“后果特别严重”之中,因为微整形给小晴造成重要器官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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