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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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7时33分,王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蒙阳”牌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昆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华夏路交汇处南路段时,与前方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的“金城”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于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艳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蒙阳”牌电动三轮车、“金城”牌电动三轮车均属于机动车范围。事故发生后,王艳立即下车查看伤者,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王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杭风律师事务所樊树莉律师解答:
王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艳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驾驶的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可对其从重处罚;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樊树莉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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