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港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路交通规费的特点和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管理
1、我市各级航务、港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依法征收各项水路交通规费,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规定,及时、足额进行征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规费。
2、应建立征费登记,年度审验制度,加强征收台帐,费源动态管理,票证管理等基础工作。
3、要加强对水路交通规费纳费人的缴费情况进行稽查,建立稽征、票务中心、港口码头、船检协同一体的稽查体系,依法对漏、逃、欠费人补征规费和依法进行处罚。
4、征收的水路交通规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按以下方式管理和解缴:
(1)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四项规费收入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超收分成”的原则管理。
各航务处、所(站)每月5日前将上月规费收入(含利息,下同)全额解缴市港航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及时全额缴入市交委预算外收入过渡户,由市交委统一缴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2)港口费收入。我市主城区及近郊区内实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征费由市财政指定的各银行代收款,直接缴存财政专户。我市其他地区所(站)征收的港口费,按月上报财务报表。
二、规费资金使用管理
(一)收入分成办法
市港航管理局每年下达征收计划,各单位在完成年度计划并全额解缴的前提下,按比例分成。
1、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检验费收入统一按以下分成办法。
(1)完成计划,按10%分成,主要用于本单位弥补经费超支。
(2)超收部分优先安排本单位职工调资,安排调资后仍有结余的单位,超计划结余部分按40%的比例提成。
(3)未完成征费计划的单位职工调资,由市港航管理局根据全年总的收支情况再行确定。
2、各处所超收分成资金按25%、25%、50%比例划分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事业发展基金。
3、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年终决算后一次性拨付各单位。事业发展基金由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集中管理、分户立账”。主要用于航道整治、设备购置、大修,房屋修建,水毁工程等专项开支,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宏观控制,也可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年度内各处所的专项经费项目,市港航管理局根据各自收入情况,量入为出,分期分批下达。年终,各航运处所应将分成事业发展基金扣出已安排专项经费的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市港航管理局集中的超收部分主要用于平衡全市航道整治和维护、水毁工程、基建专项、设备购置及大修、港航事业管理费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向长江航道局统交代征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等。征收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由市港航管理局优先安排各种专项支出。
4、港航监督管理费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核算,每月全额上报收入、支出,年终结余部分按20%比例上缴市港航管理局,用于全市性港航监督管理,其余80%作为各港监处的事业发展基金,其中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的,应报市港航局审批。
(二)经费支出管理
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制度,年度支出预算由市交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市港航管理局对审批的支出预算进行分解下达到各单位,并按分解下达的计划及财政的拨款额计算每月应拨款。
1、港航管理费
(1)人员经费。是指在册职工的工资,工资性支出以及按工资总额计算的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支出。
人员经费按市港航管理局审批的人员编制核定,各单位自行增加人员不予增拨人员经费。
国家工资及福利政策是列支人员经费的主要依据,市港航管理局按统一标准计划拨付,各单位自立项目,超标准发放的工资补助奖金、福利等,市港航管理局不得核销。
(2)公用经费。是指为进行港航事业行政管理需要的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经费按人员标准核定,实行包干使用。
2、航道港口养护费。指航道、船闸、信号灯、码头道路货场航标等耗用的燃润料、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安全停泊设施维护、码头清淤等。按正常工作的最低需要制定,每年根据物价指数调整。
3、离退休经费。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应按国家标准执行。医疗费和其他福利支出按人平数计算,各单位总额包干使用。
4、安全经费。根据各单位管理范围及工作量,每年编制计划,报市交委审批后,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5、车艇使用费。各单位业务用车、艇,按每单车、艇定额计算,包干使用。
6、专项支出管理。
专项支出是指用于专项工程或行业管理专项工作需要,特定项目、范围的支出。具体指航道、船闸、港口码头工程费,业务用车、艇设备的购置、大修费,房屋修建等专项费用。
专项支出必须按照市港航管理局审批的项目(范围)和计划额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三、监督检查
水路交通运输规费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纳入重庆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市交委、财政、监察、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水路规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费收入每月足额上缴的规定,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
各经费拨付单位,要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违规将资金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水路规费的收支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从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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