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诉 讼 时 效 规 定 】 如 何 确 定 民 事 权 利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期间。那么如何确定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呢?
首先,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权利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并且知道义务人是谁。如果权利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不知道义务人是谁,那么计算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的期间就不存在了。
其次,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那么应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如果权利人无法证明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那么就应当推定权利人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计算期间从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后,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权利人应当尽快采取行动,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制度,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要确定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权利人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无法证明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就应推定权利人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计算期间从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权利人应尽快采取行动,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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