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青岛A集团空调器厂、青岛A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未经我院同意不得支付、转让或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