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强拆了如何赔偿?
1、房屋被强拆了需要支付的赔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奖励性等补偿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并非所有的房屋都可以被强拆。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法包括提起民事、或者是行政诉讼等。
1、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若拆迁方是因为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式进行拆迁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拆迁方可以提出民事诉讼。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拆迁方若是对拆迁决定不服,最好是在既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是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若是不提出复议申请、也不起诉,那么就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内搬迁,对于不搬迁的情形,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政府,可能会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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