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减刑。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减 刑 ?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有 哪 些 ?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监狱内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这些表现包括: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于这些立功表现,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减刑。
根据刑法第78条和第6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刑法第68条,监狱内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这些表现包括: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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