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也就是说,它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2)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一般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因此,在一般刑事案件中,一个犯罪事实的认定不一定需要多个证据共同证明,有时一个关键证据可以起到定案的作用。比如杀人案件现场留下的凶器刀柄上血指纹的同一认定,在排除接触刀柄的所有偶然性后,一般可以认定嫌疑人是犯罪分子。但在经济犯罪刑事诉讼中,支持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事实往往不是单一证据就能做到的,需要一系列相关证据一起完成。如果行为人在某一票据上签字,由于自身参与民事行为的合法身份,签字行为本身就是经济和民事业务内容所要求的。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还必须证明其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仅此一个签字行为远远不够,需要一系列与签字行为相关的小组行为的共同支持,形成一组证据,共同证明主观方面的成立和犯罪事实的存在。
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程序是什么?
立案侦查在实践中中常常是连在一起施行的,这就让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行为,其实不然,这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其程序是完全不一样的。立案的程序为:(1)接受立案材料;(2)审查立案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侦查的程序为:(1)侦查。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3)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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