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简易程序中达成的调解能否不被盘问?》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中的调解有以下几点:
(一)应当先调解的简易案件
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除不能调解或者明显不需要调解的案件外,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当先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动合同纠纷纠纷
(三)权利义务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义务(4)宅基地与相邻关系的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物数额较小的纠纷调解书
调解协议达成并经法官复核后,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双方同意调解协议生效的,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要求摘抄、复制调解协议的,应当允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人民法院可以将收到调解书的具体日期通知当庭当事人人民法院的声明,或者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10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最高法院简易程序条例》第16条)
(四)当事人以调解无效为由提出异议的,对调解书进行补充和更正陈述与调解协议的初衷不一致,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根据《调解协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责令补充、更正调解书的有关内容。
全文6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