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标准: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投毒罪的区别
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取消了投毒罪。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第114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如何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标准:
1、主要要件: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2、主观要素: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3、对象要件: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投放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三、怎样才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要件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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