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属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所谓的“精神损失”是概念性的。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损失”的结果去确定。
一、找不到被告人起诉就无法进行了吗
1、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找不到的,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依法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2、如果法院要求原告申请停止诉讼(即要求原告撤诉)的,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的,就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于无法找到被告而予搁浅,导致长期无法结案,原告方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甚至进一步扩大损失。这就要求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方起诉时必须尽可能的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情况,包括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基本情况等,以便法院将诉状及时送达并通知起到庭应诉。
二、原告经过传票撤诉后被告可以马上起诉吗
被告随时可以反诉。只有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原告再起诉需要超过六个月。对被告没有时间限制,原告撤诉,或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都可以随时起诉。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以保障原告的答辩权利,并且便于法院在开庭之前确定案件的争议。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即使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依然可以继续,而不会因原告的撤诉而不成立或终止。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三、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是多久
《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属于诉讼请求变更的一种,并非全部。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需要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据此可以推论,当法院同意当事人一方增加诉讼请求时,也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当的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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