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没收财产不算终结。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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