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申报
1、办理条件: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办理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在港、澳、台或境外以及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申报户口时,所执《出生医学证明需本地管理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确认。
3、办理程序:
(1)未满2周岁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超过2周岁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
(1)未满2周岁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其他需要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收养申报
1、办理条件:
(1)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办理手续:
(1)公民个人收养: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③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4月1日前收养)。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③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3、办理程序:对公民个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收养登记的,由收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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