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需要自己思考。
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或者已经付了全部房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3、婚前全款付了首付,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都是以男方名义签的,房子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
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婚前财产公证,于理,先礼后兵公平公正;于情,伤害感情信任危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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