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只要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盗窃罪辩护】如何将刑事案件辩护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其家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律师。
办案思路及心得
作为刑事辩护的关键是第一时间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他了解整个案件的情况,了解其在羁押过程中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对整个案件的定性和相关量刑进行分析。会见后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的公诉科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进行详细的查阅与郭某某相关的案件材料,并把对本案有辩护价值的材料进行复印。把案件掌握后,就要对案件的讯问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的其他等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本案我掌握了以下对郭某某有利的辩护:
一、郭某某虽已成年,但在作案时还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二、郭某某在第二次作案时属于犯罪未遂;
三、郭某某在这次案件中起到了次要作用;
四、事发后对涉案赃物以予退赃。
裁判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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