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双方必须年满30周岁。
领养孩子的程序
领养孩子的程序主要有:
1.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
2.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3.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
4.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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