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国际知名音响设备制造商**博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广州市人民法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深圳市**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公司25万元经济损失
据了解,2008年5月,**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isondxl型号涉嫌侵权产品与**公司的专利图片形状相似;isondzl涉嫌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公司经审理后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被告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的区别在于,被告侵权产品的矩形面板中间有一个弧形纵向条带。根据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比较原则,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它们应该是相似的设计。一审法院认为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应当予以纠正。因此,被告**Da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i-sondxl、i-sondz1产品,销毁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全部侵权产品,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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