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非法拘禁的处理方式有,首先可以向实施该行为的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构成刑事犯罪的,会在法定量刑上从重处罚。
公安局非法拘禁的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犯罪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犯罪;
在犯罪手段上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对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属于利用职权实施的案件,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强奸罪,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不能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而直接立案侦查,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
在审批程序上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审批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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