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一)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借条上签名担保是否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
1、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三)担保(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借条上的签名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出借人应注意:
1、需要核实借条上借款人签字是否与真实姓名一致,让借款人在借条上按下手印则更加保险,因为当借款人使用假名签字时,按手印与签字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款人就不能逃避责任了。
2、签字尽量自己带笔。市面上一种叫“自动褪色魔术笔”出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只要用这种笔写借条,时间到了以后,债权人手头的借条变白纸一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出借人要谨慎选择签字的笔,同时还要确认借条字迹清晰。
(二)借款人应注意:
1、自愿签字:自愿签字的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从在借条上签字的那一刻起,就确定了自己要承担了的那份义务和责任。若第三人自愿在借条上签字,既不是见证人或保证人的话,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胁迫签字:若被胁迫在借条上签字,当事人应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留有报警回执;如果无法与警方取得联系,可试着与对方协商,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当时是受胁迫而为,比如随身携带轻便录音录像设备,受到胁迫时可及时拍录取证。
(三)中间人应注意:
中间人分为保证人和见证人,在签名时需要明确身份。保证人和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一定要注明自己的身份,在自己的姓名前写上“保证人”或“见证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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