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判定
1、携带应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该公款;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私企货款如何减刑
挪用私企货款获得减刑的办法:首先,在服刑过程中,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其次,积极、主动地将所挪用的货款归还给企业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争取获得企业的谅解,可以增加获得减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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