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缴费:
一、在用人单位就职参保的,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按照19%至20%缴纳,个人按8%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人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低于安徽省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按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高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安徽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
二、灵活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在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自行选择缴费工资,按20%缴纳。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四、加强基金征缴与监管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为20%,目前高于20%的地区要逐步降低比例,最终达到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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