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由出租人(房东)维修。房东如果不履行维修义务,房客可以自己先行维修。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房客保留好维修所花费的凭证(如发票等)。事后,房客可以持维修凭证要求房东赔偿。房客可以先向其释明法律,与之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赔偿给房客造成的损失。
双困家庭如何解决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问题
住房、医疗、教育已成为压在老百姓身上的三座“大山”,房价过高导致相当多的老百姓买不起房,住房条件得不到改善。近几年,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抑制房价的不断上涨,如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每年“两会”代表也都会提出廉租房应取代经济适用房的建议,现就这个问题,我想浅谈几点。
适用房与廉租房定义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主要由政府承担,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低价租赁的一种住房形式,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对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是住房困难。目前,廉租住房制度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改善最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从定义来看其共同特点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价格低廉。但其不同之处在于:“经济适用房”强调的是“住”,而“廉租房”的特征是“租”。然而,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概念已悄然发生了变化,不单单是其居住对象发生了变化,还有“以租代售”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在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上,很多城市执行的是经济适用房方案,实际上,最经济最能满足低收入者需求的方案是廉租房。而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于大型中心城市来说,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更为紧迫和严峻。目前,国家建设部也意识到了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并以积极的态度向全社会征集“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居住解决方案”。
廉租房才是有效方案
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是政府直接采取的行政手段。但是,政府动用行政手段提供住房的主要目标,不是帮助那些暂时买不起住房的人解决住房问题,而是帮助那些租不起房子的人解决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的诸多弊端多有披露,没有真正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低收入者。所以,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基于计划经济的思维,耗费了大量资源却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廉租房属于公屋性质,它只是用于出租而不出售,不像经济适用房那样需要连续不断地大规模建造,往往“一次性”建造就可以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并可以通过收取有偿使用的租金解决常规的管理和维修问题。因此,提供廉租房就可以使政府处于主动地位,不仅能够有效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而且能够大大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有利于规避地价和租金上涨的风险,它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法则。作为政府,必须抛弃我国“居者有其屋”的传统观念,真正把提供廉租房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来抓。
尽管廉租房是解决中心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有效手段,但它也存在一些弊端,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解决。廉租房不能太集中,要适当地分散建造,这有利于廉租房区域的管理。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问题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群体,可以采取廉租房的方式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对于双困家庭,就是既享受低保又住房困难的人,政府可以拿出一些廉租房进行配租,用廉租房的方式帮他们解决困难。另外一块就是中低收入的群众,主要是建设好经济适用房。一个要提供房源,第二个就是要制定一个具体操作办法。
社会发展需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解决好人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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