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与教育结合自由裁量细化
时间:2023-04-24 15:41:38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法提到了关于处罚和教育应当相结合的问题,对于处罚和教育的问题,我们需要理解的是这二者之间应当如何进行结合呢?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写到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的出发点、落脚点、处罚的目的都是教育、是不再罚,处罚之前对企业进行教育也是执法部门的责任。因此,应该突出行政执法教育的目的和效果,有些情况下,因被执法对象不了解情况、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后果等法律可谅解的情况也可以在教育以后不罚。

具体到基层安监部门提出的三不罚原则,一些说法太绝对了。例如首查不罚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初犯,也应该针对不同情况分析,如果是主观故意、明知故犯,且极有可能造成后果,即使是第一次,也应该严格处罚。如果又是初犯,又无意或者不懂,同时没有造成后果,可以只教育不处罚。对于正在整改中的不罚,要看是真的向解决问题的方向上改还是走过场。对于没有严重后果不罚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主观故意、存在侥幸心理,也是一定要罚的。执法一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但这种自由裁量应该有细化标准。

所以,三不罚的提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太粗、太简单,不容易掌握执行,需要细化。

法律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清楚的,对相应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地方、部门可以制定落实这一原则的更详细的标准和办法,慢慢完善。如果没有能力制定条款或者不好总结概括,也可以根据一线的实际,提供一些案例来调整处罚的标准。

要提倡行政执法的教育目的。有章可循的柔性执法,是执法理念的提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前提是要细化标准,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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