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021年最新版)第50条
时间:2023-07-10 01:30:21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下: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本条是对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缴付指定的银行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自当场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到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交来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对于在水上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交到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也应在二日内将交来的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责令改正的具体处罚情况,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咨询了解,有异议的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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