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时间:2023-03-10 20:02:25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所谓造成被运输人重伤或死亡,是指因过境(边境)运输他人而造成被运输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发生。运输人故意造成被运输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分别确定,并以运输他人出境(边境)罪并处。

一、偷越国境线什么罪判刑几年

偷越国境线构成偷越国境罪。

(一)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二)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本罪与其他俩罪的区别一般比较明显,但在行为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事前通谋,由行为人向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对行为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处理,还是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也应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在妨害国(边)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况下,为让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惩治,本法将各种犯罪行为都以明确的罪名规定下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理论上讲,行为人无论是否和组织者或偷越国(边)境人通谋,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都已构成独立的犯罪,也没必要作为其他犯罪的共犯处理。

(二)本罪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证件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出境证件,也包括入境证件,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出境证件。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把自己的证件或低价购买的证件出售,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

(3)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罪则要求必须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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