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首先,《信托法》实施10年,您认为为信托业带来的最深刻的变化是什么?
姚海星:从宏观上看,《信托法》的实施使信托业实现了规范发展、开放式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首先,《信托法》作为基本法,设立的目的就是要规范信托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围绕《信托法》,银监会陆续出台了《两规》、《新两规》等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为信托公司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十年来,经过信托从业人员的不懈努力,信托公司摆脱了“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怪圈,实现了信托公司的合规发展。
其次,是信托业的开放式发展。在股权结构上,多数信托公司都引入了新的股东,这些股东中有大型国有企业,有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也包括有影响力的外资银行。这些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不仅使信托公司能够利用股东资源和优势开展业务,也优化和完善了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方式上也更加开放,利用信托关系和信托财产特质,不仅扩大了和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合作,也扩大了和实体经济的合作,在我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三,是信托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这同时也是信托公司合规发展和开放式发展的必然结果。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后,2004年的信托资产规模还只有2102亿元,以后每年一个台阶,2007年达到9621亿元;2008年跨过1万亿元大关,2009年超过2万亿元,到2011年信托资产已经跨过3万亿元。6年来,信托资产增加15倍。2010年,信托公司营业收入已达283亿元,其中利息收入29.8亿元,利润总额达158.8亿元,行业人均利润高达212万元,在金融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从微观上看,在“一法两规”,特别是“新两规”的指引下,信托公司努力改变传统业务模式,实施业务转型,在产品的设计上很好地运用了信托理念和信托制度,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信托贷款、准资产证券化、信托资金租赁、企业年金信托等信托业务。这些产品不仅为信托公司带来很好的收益,更为合作机构所接受和采纳。从信托产品的设计中可以看出,信托公司正在从对信托资产的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过渡。经过10年的规范发展和变革,现在信托公司可以自豪地说,他们能为投资人提供金融服务,而且已经正式成为了理财市场的参与者和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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