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公益劳动可以由社区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能减刑吗
我们认为对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不应有更高的条件要求,社区矫正是《刑法》出台多年后才开始引入我国司法实践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时,我国还没有试行社区矫正,没有考虑到充分运用减刑的手段激励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订,即在《刑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罪犯缓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或者“缓刑罪犯减刑依前款规定办理”。对1997年《减刑、假释规定》进行修正,将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与一般罪犯的减刑标准统一。在《刑法》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如果在新的考验期限内,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新的缓刑期满,新裁定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的,也就是说社区矫正有明确的适用对象。而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也是有需要遵守相应规定的,当然通常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一般就不能再进行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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