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应由谁提出?
时间:2023-02-04 18:56:08 1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死亡原因难以确定或者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和死者近亲属均可以提出尸检的要求。但《条例》没有规定医患双方谁有责任,谁必须,或者说应当由谁提出尸检。

由谁提出尸检没有明确规定,由谁举证就成了问题,本案在鉴定与审理中的难点就是这个问题。现实当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死者家属说当初曾提出尸检要求,但被医院拒绝了;医院也会说,曾经告诉死者家属要尸检,可是家属不同意。根据规定,必须是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疑义时才应当进行尸检。医院通常会说自己的诊断和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死亡原因是明确的。对患者亲属一方而言,亲人病故后,大家都处于悲痛之中,等到缓过神对死因产生疑问时,早已超过了尸检的法定时限。显然,如果不规定由谁提出尸检,以及提出尸检的法定形式,这个问题的解决就会很麻烦。如果规定提出尸检的一方,必书面方式提出尸检。拒绝尸检的一方必须签字,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拒绝。这就留下了证据。本案中医疗机构就是没有留下这方面的证据而承担了相应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对其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医疗机构应主动向患者家属提出尸检建议。医疗机构需注意说明尸检的意义以及拒绝尸检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务必在病历上加以记录。无论家属同意还是拒绝,均应记录在案。如患者家属拒绝签字,亦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记录,以便以后进行举证,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出示的证明材料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除非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发表于《健康财富》周刊2005年第8期)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

(二)进行尸检时的申请。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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