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
近日,业主黄先生打来本报热线电话88007372反映他的买房遭遇。黄先生称,不久前他在位于双桥路的泰生房屋置换公司定了一套,签了认购协议书,并交了1000元定金。买房前,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现场看了房子,对房屋的环境、地段、价格都非常满意,同时也查看了房屋的产权证,由于该房屋为房改房,因此产权证上没有房屋建筑年代的相关内容,而卖主一直声称这房子是90年代的,他也就信以为真了。与卖方签了认购协议,交了定金后,黄先生才从该房屋的其他住户那里了解,此房屋并非90年代的房子,而是80年代初修建的。对此,黄先生感到两难了,如果要这套房子吧,就会损失10年左右的折旧费;若不要吧,则可能因违约丧失1000元定金。由于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中没有对房屋建筑年代作出约定,后来黄先生再次来到该公司进行录音取证,准备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律师
中豪律师事务所蒲建东律师解答,如果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中约定了建筑年代,而又与实际不符,购买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卖方退还已交费用。如果没有书面证据,以合法方式取得并有相关证据佐证的录音材料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蒲律师提醒购房者,旧房的房龄越老,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就越少,再加上房屋折旧,价值就越低。因此,在买二手房时,除了考虑房屋本身所处的地段、小区环境、交通状况、周边配套设施等一系列因素外,房龄问题也不能忽视。购房时可要求与卖方共同到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册,查实建筑年代,或者可以在买卖契约中书面约定,建筑年代如与实际不符,双方可按年折旧率相应减少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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