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支付滞纳金的,应当按照滞纳金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日0.05%的比例计算滞纳金(滞纳金),并转给收款人。计算公式为:
应付滞纳金=滞纳金×滞纳天数×扣除比例
自承诺到期日起计算滞纳天数。付款人在到期日银行业务结束时没有足够资金支付的,不足部分按逾期一日计算,并计算一日的赔偿金。银行营业日结束时,仍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逾期两天计算,不足两天的赔偿按两天计算,依此类推。银行经审查拒不付款的期间,付款人不视为逾期付款。但因不合理拒付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滞纳金自承诺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如:**公司承诺收款18.4万元,由于存款不足,5月26日仅转缴10万元,扣除比例为0.05%。则:
滞纳金=184000元-100000元=84000元
滞纳天数为20天
应付滞纳金=84000元×20天×0.05%=840元
(2)按规定定期扣除保证金,每月计算一次每月,并于次月三日内分别转账给收款人。次月发生部分支付的,从当月1日起计算,并与部分支付一并划转给收款人。未支付的,从当月1日起至月末计算,并于第3个月3日内划转给收款人。第三个月仍有部分支付的,按上述方法计算支付。
在企业销售收入扣除顺序中,薪酬扣除列为第一位。如果账户中的收支差额不足以全额支付,则应排在工资之前,并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方式,其他款项的支付只能在一次性全额扣除补偿金后才能办理。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负责。
付款人开户银行负责扣除逾期3个月的收款凭证(从付款到期日算起)。在此期间,银行必须按照扣除顺序依次扣除。期限届满,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清偿未偿债务的,银行应当通知付款人在两日内将相关交易凭证(已办理或者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写“应付金额证明”)退还银行。银行应当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凭证或者应付帐款凭证交回收款人银行,转给收款人,并将应付赔偿款转给收款人。付款人逾期不退单的,自通知之日起第三日起,由开户银行按未偿债务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五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结算业务,直至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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