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许多借款合同专章,其中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的规定确定。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当一并支付;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应当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返还贷款时应当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贷,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利率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部分利息。给出了人民法院裁量的贷款双方约定利息是否合理的指标基准。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判决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当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贷款人对利息的合理期望不再局限于上述司法解释24%或36%机械限制会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因素。
借条没约定利息但有口头利息应怎么处理?
口头约定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你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口头约定才可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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