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中国量刑
中国对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为:对犯本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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