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撤诉后还可以再诉。发回重审案件原告撤诉后视为没有提起诉讼,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以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一、民事诉讼再审过程中被发回重审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况。
二、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能否继续上诉
因为只有在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才会改判。根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审查案件卷宗,确定是否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二审法院的裁定是终审裁定,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二、对终审判决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如对终审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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