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立案超过三十天可以申请延长时间。
治安案件办案程序:
1、办理治安案件程序:接案、立案、查处、裁决、执行。
2、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行阻扰。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4、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听证、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6、公安机关依照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立案标准
1、治安案件不存在立案,只有受案,就是说无论什么案件都要受理,只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无论多轻微都可以进行处罚
2、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3、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做法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做法,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
根据有关限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通常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无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
另外,在乡村无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背治安管理的做法中需要予以警告、50元以下罚金的,能够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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