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什么情况下妻子不用还
时间:2023-07-24 23:20:16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丈夫借钱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妻子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不需要偿还。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借钱经商未还妻子需偿还吗

丈夫李-耀因经商向朋友借钱,到还款期限后朋友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耀夫妻共同偿还借款。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耀、陈-雪(两人系夫妻关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辉借款100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2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012年春节,李-耀在外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刘-辉借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耀夫妻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李-耀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李-耀和陈-雪是在2005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而本案的债务是发生在2012年,现被告李-耀和陈-雪无证据能证实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曾约定归各自所有,亦无证据能证明李-耀与陈-雪曾明确约定李-耀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本案债务应属被告李-耀和陈-雪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向被告陈-雪主张还款权利该院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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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