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后必须出示小票才能离开,是很多超市的通行做法。但江西的顾客袁某认为这种做法违法,并通过一次有意的购物行为之后,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于都县一超市告上法庭。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超市顾客袁某的诉讼请求。
08年2月14日,袁某在于都县A量贩有限公司B店购买了一些面条和一桶食用油并到收银台支付价款76.10元,收银员向袁某出具了一张购物小票。当袁某提着物品通过被告ESA门(一种门禁报警装置,设置在顾客出入必经通道)时,工作人员要求袁某出示购物小票,袁某予以拒绝。工作人员遂不准袁某携带商品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引起群众围观。袁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解。袁某随后凭着购物小票开具了正式发票,提着商品离开。事后,袁某以侵犯其人身权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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