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割蔗机官司割不断
时间:2023-06-08 17:01:40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甘蔗联合收割机发明人身陷多起诉讼,知识产权学会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梁静)将甘蔗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技术提供给佛山老板,李某被判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为广西以该罪名入狱的第一人。李某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此牵扯出一系列民事案件。昨日下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的一起案件。

潜心研发甘蔗收割机

李某今年42岁,1986年,李某从广西大学化工机械专业毕业,进入柳州一化肥厂任技术员。2000年,他研发出了第一台甘蔗联合收割机,但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技术细节上存在问题,李某不得不开始潜心攻关。就在此时,厂里的效益开始走下坡路,甘蔗联合收割机的研发工作被迫终止。后来,他带着成果跳槽了。

跳槽后的李某进入一家汽车部件制造厂。2001年至2004年底,他试制出3台小型甘蔗联合收割机样机,并开始了田间试验。最终,由于厂方对这一项目失去信心,无意继续开发。李某只好带着他的成果又一次跳槽了。

某公司重用发明人

2004年12月,辞职后的李某与某公司签下了一份《生产5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协议书。一同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的,还有跟他一同跳槽的汽车部件制造厂的同事黄某。

协议约定,李某、黄某提供甘蔗联合收割机的图纸和技术;某公司提供制造收割机所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地;技术、图纸归双方所有,双方不能单独转让给第三方;今后申请专利,发明人署名李某,专利技术归某公司所有。在酬劳上,某公司每月向两人分别支付4000元、3000元工资,并支付销售总额的3%提成。合作期限为10年。

2005年3月,样机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进行田间试验。4月,以此样机技术为基础,某公司为申请人,李某为发明人,申请了专利。2006年,某公司为该技术申请了国家专利,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等也将该项目列为支持开发的重点农机项目。期间,黄某离开了公司。

佛山老板优厚待遇挖人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李某与某公司有摩擦。此时,广东佛山一农机有限公司老板主动与李某联系技术合作事宜。佛山老板承诺,共同合作开发生产销售甘蔗联合收割机。李某以技术投入,其投入资金和管理。公司承诺,支付李某年薪30万元,支付其妻子年薪10万元。李某可按每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额的6%提成。丰厚的待遇吸引了李某。

2006年5月,李某以妻子的名义与佛山这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佛山老板依协议,在珠海为李某买下一套131.48平方米的海景住宅,支付首付款等共计39.4万元。

从2006年7月开始,李某过上在两地搞发明创造的生活。2006年,佛山公司制造出新一代样机,后进行田间实验。

发明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7年1月15日,佛山公司举办了样机展示现场会。在这个现场会上,某公司业务员发现佛山公司的产品和他们的非常接近,遂向警方报案。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拘留。

经相关部门鉴定,佛山公司的产品在收获部分的工作原理和结构形式上,与某公司实质性相同。通过比对收获部分的零件和部件图纸,其相似度达57.53%。李某将某公司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726429.89元。至此,李某被告上法院。

犯受贿罪被判7年徒刑

2007年12月28日,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按李某与某公司合作协议所说,李某按月领取4000元工资,期间还领取加班费及过节费,故应视其为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法院认为,李某利用其研发、保管甘蔗联合收割机图纸的职务便利,将部分图纸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佛山老板牟取利益,并收受房产,其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柳州市柳江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之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申请的专利是职务发明,维持原判。

知识产权学会提供法律援助

法院对李某的一审二审判决引起了广西知识产权学会的注意。广西知识产权学会成立律师团,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李士华继续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昨日下午,李某将某公司告上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他一同起诉某公司的,还有当时与公司签订合同的黄某。两人请求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属集注合作、开发合同,两人与某公司为非雇佣关系。两方在合作期间申请、取得的专利权是非职务行为,两人与公司均享有专利权。

对于李某、黄某代理人的说法,某公司没有认同。庭审现场,双方围绕本案是何性质纠纷、两原告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是否享有专利财产权等焦点进行答辩。案件将择日宣判。

记者了解到,除了此案外,李某、黄某与某公司之间,还有多场官司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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