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贡献了许多谨守立法精神的优良条款,在此选择若干条款进行分析。
规则第36条,不仅要求侦查人员告知无力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还要求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规则第46条,针对刑诉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的规定,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规则第49条,对于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申请阅卷的,应及时安排。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
规则第80条,规定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以防止将拘传异化为变相拘禁。
规则第100条,将刑诉法违反取保候审义务作为一项独立的转捕条件进行具体化。
规则第196条,不仅明确了羁押后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且规定出所的两类事由仅包括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
规则第213、214条,规定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者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规则对赋予公安机关的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没有自我授权,规则第263条通过同时列举罪名与犯罪数额的方式确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要求的重罪原则和最后手段原则。规则第265、266条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程序进行了细化。
规则第305条,在刑诉法规定审查批准逮捕三种情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规定对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和犯罪嫌疑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六种情形应当进行讯问。
规则第290条,对有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形,规定侦查部门应当报请撤销案件。
规则第403条,规定检察院对经过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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