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了就不能再建设了。
法院查封是法院剥夺执行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有权的一种行为。执行标的物所有权有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法院查封后对执行债务人这四种权能的影响。首先,执行标的物经查封,其占有权由执行法院,也即由执行法院占有执行标的物。法院自行保管的,成立直接占有。委托他人保管的,成立间接占有,也即执行标的物交由保管人直接占有,法院通过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间接支配标的物。
一、所有权的权能
(一)所有权的权能含义
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所有权的权能有两方面: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有四项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它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
2、使用。
所谓使用是指所有权人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收益除孳息外,还包括物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前者是指对标的物实施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后者指对标的物所有权加以转移、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其权利表现,就是物权请求权。
二、设立抵押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抵押物在法定允许抵押的范围内
1.允许抵押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允许抵押的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不动产、不动产他物权、动产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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