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一、合伙人想退股如何退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原因;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入伙原物退伙时应予退伙;一次性退货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退货;原物退货确有困难的,可折价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的条件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如下:
1、协议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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